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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真”公证遇到“假”公证
刘文兵
一个周五快下班时,两位当事人急步迈入我们单位三楼的办公大厅,说是要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他们在一楼、二楼的公证窗口都受到推托,使他们显得非常着急,于是我对他们进行了接待。原来他们是云南一家花卉公司的代理人,该公司从荷兰购进一批花苗,运送货物的集装箱在途中可能出现了破损,致密闭的集装箱内的温度出现变化,可能影响到花苗的贮存,其和货运公司可能因此产生纠纷,需要保全接货时集装箱的现状。代理人称因届时货运公司会从深圳那边请来公证人员对交接货物时的情形进行公证,他们担心那边的公证人员有失偏颇,因此也打算邀请我们为其公证。我于是向当事人说明了其错误理解了公证的含义,公证与律师是不同的,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而单独为委托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合法、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不站在任何一方的立场上思考和处理问题,也就是说不管是哪一方申请办理公证,公证的结果都是客观一致的,而且对于专业技术鉴定问题,公证是不可能作出判断的,即对花苗是否受到温度变化的影响,我们是无法予以证明的,但两位当事还是坚持要申请办理公证。因办证的时间为周六下午,正是我们单位足球队集训的时候,我征得领导同意后受理他们的公证申请,两位代理人至此才长舒了一口气,并表示愿意支付加班费,我告诉他们,我们单位公证收费是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此外不收取任何费用,他们于是愉快地离开了办公室。 第二天下午,我和一名公证员助理驱车40多公里来到郊外的一个冷冻厂。原定三点钟能到达的货运车迟迟没有出现,直到四点半钟,一辆广东牌照的集装箱挂车才在众人的期盼中驶入冷冻厂来到冷冻仓库门前。双方工作人员从各自休息处一拥而上,围住货车进行查验和拍照,最后发现在集装箱顶部有两块漆补过的痕迹,货运公司工作人员称那儿就是破损处,已经及时进行过修补。接着双方共同确认了集装箱门上的铅封完好后打开了箱门,然后由工作人员依次开始下货。这时,对方请来的公证人员身先士卒,拨开众人就开始亲自操刀,掏出一个很专业的温度计直插入装裹花苗的土壤中,并对花苗作出“出芽”与否的判定,不时记录下其测量的结果。这一幕,使得花卉公司的工作人员开始向在一旁静观的我们投来异样的眼光;这一幕,也使我惊诧万分,这是公证员吗?上前一交流,对方递过一张名片,只见上面大字写着“***公证行有限公司 ##副经理”,这算什么“公证”?!对方“公证”人员检测了部分货物后就离开了现场。我们应当事人要求,要等取出集装箱内最后一个温度变化记录盒才能离开。后面直到七点半多,全部货物下完后,才从集装箱内取出那个温度盒予以拍照。上述整个过程我们都一直在现场,不要说耽误了晚餐时间,连水都没能喝上一口,可当事人却对我们还颇有意见,说我们只会袖手旁观,不像对方“公证”人员那样“尽心尽力”,最后,我们离开时,我们的申请人连“谢谢”都没有说一句。 当天晚上回去后,我上网查了一下那家“***公证行有限公司”,原来是一家总部在香港,国内办事机构设在深圳的中介性质的组织,主要提供船运代理、海损验货等服务,其公司名中的“公证”和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定义的“公证”完全没有任何相关性,更没有可比性,其办事的原则、目的、要求、方式、结果与我们的公证工作完全不同,但因其带有“公证”二字,也难怪会给当事人造成误解。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一个问题,《公证法》颁布近两年了,公证工作也起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对其的宣传及其影响力度还显不足,社会公众对公证仍缺少足够的了解和认知,要么期望过高,认为什么都可以进行公证,更有甚者,希望把一些不合法的东西通过公证变为合法的;要么认为毫无意义,公证就是个花瓶,仅仅起个摆设作用。对公证工作的推广,还有待我们公证人共同努力,不断认识公证、界定公证、评价公证、提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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