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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办理增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二、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赠与书; 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赠与书的主要内容: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赠与的理由;
| 继承权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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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继承。 一、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 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 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应没有争议。 法定继承子女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意思表示。 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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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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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 一、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年满三十五周岁。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特殊收养: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除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外,可以不受其它条件限制。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方与被收养方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办理收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 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孤儿的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和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及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特殊收养应提交: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 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五)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 四、收养关系协议书应具备的内容: 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收养的原因; 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收养开始的时间; 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五、办理收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 解除收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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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收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三、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四、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死亡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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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时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给证明的活动。 一、凡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死亡事实,有关当事人可向死亡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二、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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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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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办,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 申办该协议公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管辖。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婚者还须提交结婚证书;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有关的财产证明;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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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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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的方式有两种,即委托书公证和委托合同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委托合同公证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委托的原因; 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委托期限;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四、委托合同除包括委托书的内容外,一般还应有有无报酬和解除委托合同的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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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书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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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声明是本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申办声明书公证,声明人应亲自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本人的身份证件;法人申办声明公证,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草拟的声明书。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员可为其代写。 与声明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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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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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有关单位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之间就公派出国留学事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 一、办理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派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包括证明留学人员与担保方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件; 公派留学人员及经济担保人的身份证件; 协议书草本; 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申办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向选派单位所在地公证处申请。 派遣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代理人应有代理权及明确的代理权限。 担保人年龄应在55岁以下,与被担保人有亲属关系或三年以上共事或交往的同事或朋友关系,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有充分承担担保的经济基础。协议内容和形式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政策规定; 协议条款须完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派遣单位、公派出国人员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留学的时间、所去国家、地点、学习内容、目标; (3)各项费用的负担; (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5)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和责任; (6)协议修改、变更的规定;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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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协议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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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受托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就履行监护职责所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3款,第17条第1款对监护人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办理监护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证明; 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健康、财产等情况); 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 监护协议草稿; 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办理监护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办理监护协议公证可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申请。 当事人申办监护协议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监护人要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监护协议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三、监护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受托监护人、委托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被监护人需要监护的原因; 受托监护人的能力; 受托监护人的意思表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接受监护的意思表示;受托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关系的解除与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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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赠抚养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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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遗赠人或抚养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其住所办理。 二、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当事人(遗赠人、抚养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抚养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及与抚养人相互关系的证明。遗赠人无工作单位的,以上证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抚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抚养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与遗赠人相互关系的证明; 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存款单据、有价证券等)及财产清单; 遗赠抚养协议书草本。 三、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抚养人应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条款要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遗赠人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有无债务。 抚养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与之共同生活的,要征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应与其配偶共同为一方,与遗赠人签订协议。 协议如设立了担保条款,担保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同时还应提供担保人的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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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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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的承担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公证业务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二、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承担寄养的抚养、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信;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被寄养儿童的国籍证件及复印件; 被寄养儿童父母的书面寄养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寄养理由,指定监护人、抚养人,寄养年限及被寄养儿童父母的基本情况; 被寄养儿童父母的身份证明,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的,需提交外国护照或通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需提交其父(母)在国外定居证件及其复印件。 承担寄养的抚养人、监护人的书面保证书。保证对寄养儿童担负抚养和监护的责任,保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担寄养的抚养人、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业、家庭住址与被寄养儿童的关系等); (2)被寄养儿童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 (3)承担抚养与监护的责任和寄养期限; (4)保证被寄养儿童没有不可抗拒之原因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期离境。 三、办理寄养儿童保证书公证应注意:16周岁以上的外籍儿童不得在华寄养。
| 经济合同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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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二、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合同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三、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当事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团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与合同有关的权利证书和技术资料: 设计财产转让的,应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明,如转让专利技术的,转让方应提供专利证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应提供股权证明,转让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应提供房屋所有全证明; 涉及财产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抵押物的所有全证明或有权设立抵押的证明; 涉及担保的合同,应提供担保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等; 法人有权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证明: 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合同内容应由董事会同意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 法人为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合伙协议,涉及财产转让设定抵押的,应提供合伙协议,涉及财产转让和设定抵押的,应提供全体合伙人的书面意见。 法人为集体组织的,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决议。 法人为国有企业的,涉及财产转让的、设定抵押等重大经济行为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合同草稿; 其它证明材料,如当事人的开户银行帐户、资信证明等。
| 保全证据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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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一、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受理。北京市公证处受理北京市辖区内公民、法人对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 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件。 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代理人代办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需保全证据的有关情况的材料,如拆迁房屋的拆迁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需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如知识产权、商标侵权的版权证明、商标使用权证明等。 三、保全的对象: 证人证言。 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 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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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担保合同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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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仅指金融机构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货币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是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产生之债的履行和清偿。担保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担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第三方为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担保。 二、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借、贷双方或担保人、被担保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行为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三、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应向合同签订地或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北京市公证处负责办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各类国内、涉外、涉港、澳、台金融事务公证。 目前,北京市公证处办理的金融事务公证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和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及票据和各种有价证券公证。 四、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涉及外汇内容的提交《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借款合同文本、担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还须提供: (1)抵押或质押清单、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权利质押则应提供权利所属凭证,如股票、汇票、支票等; (2)低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3)抵押或质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合同中约定抵押或质押财产须评估,投保险的,提交保险单据及评估证书;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应由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明,如资产负债表、评估证明等;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1)凡在我处备案的金融机构,可不提供1、2所列材料。 (2)上述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但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实。 五、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可以直接赋各类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即在借款、抵押、保证等合同签订之时,可通过法定的公证程序赋予该合同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持此公证书直接到应管辖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免于诉讼程序,及时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具备的条件: 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债权文书内容明确、真实、合法、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无异议;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六、当您准备申办上述公证时,为简化程序,您可以按照下列步骤与公证处配合进行。 可先由借方或贷方到公证处谈清申请公证的意向,将借款合同文本提交公证处依法进行先期审查,并了解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在公证机构依法审查借款合同期间,借、贷双方可以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准备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在审查借款合同后,将依法向借、贷双方提供公证法律意见,指导借、贷双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并审核双方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旦符合公证条件,借、贷双方必须共同到公证机构正式办理公证申请手续,并在公证员的指导下与公证员相配合完成其它公证程序。 在完成公证程序,双方对借款合同依法签署后,公证处将很快为您出具借款合同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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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和租赁合同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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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出租方和承租方为租赁一定财产,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办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申请,涉及不动产的租赁合同,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一、申请办理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法人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要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出租物的所有权证明及与出租物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平面图、机器设备的说明等; 出租物为共有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出租方要求提供担保的,承租方应提交担保书; 财产租赁合同文本;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件、材料。 二、申请办理财产租赁合同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租赁物必须是特定物、非易耗物、法律不禁止流通物; 租赁物为限制流通物的,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租赁物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凭证; 非以出租财产为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出租财产,应由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企业出租财产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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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委托书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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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申办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向法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法人资格证明;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件; 拟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公证处亦可代拟授权委托书)。 二、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法定代表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代理日期和有效期、有无转委托的权利等,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名、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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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奖活动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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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活动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依法对有奖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证明有奖活动程序和中奖结果真实、合法的活动。 申办有奖活动公证,当事人应向主办单位所在地或有奖活动举行地公证处申请。 申请办理有奖活动公证, 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有奖活动的有关批准文件; 有奖活动的章程和活动规则,奖品(奖金)设置,中奖者产生的方法等材料;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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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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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法对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现场法律监督,并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一、申办招标公证,当事人应向招标方所在地或招标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申请。 二、申请办理办招标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证件和材料: 招标方主体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受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活动的证明材料; 上级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的批准文件; 招标通知或公告; 招标文件; 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招标、投标程序安排; 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 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办理招标公证,应注意:与投标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标机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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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资格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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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格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资格的活动。 申办法人资格公证,当事人应向其法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办理法人资格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及材料: 法人资格证明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办理法人资格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应进行年检注册,因此,企业法人在申请办理公证前应办理年检注册。 法人名称、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范围、住所地有无变更,如果有变更,应先办理变更登记,再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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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章程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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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章程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法人章程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申办法人章程公证,当事人应向法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办理法人章程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法人章程文本; 如果属于公司章程,应提交全体股东代表一致同意公司章程的意见书;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办理法人章程公证,当事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法人章程应依法订立,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也不得规避法律。 法人章程应加盖法人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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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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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的方式有两种,即委托书公证和委托合同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委托合同公证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委托的原因; 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委托期限;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四、委托合同除包括委托书的内容外,一般还应有有无报酬和解除委托合同的时间等内容。
| 提存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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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 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 二、提存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 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 四、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五、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滋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滋息归提存人所有。 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物取回视为未提存。 六、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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